灵活用工依据

2023-06-19

灵活用工依据

灵活用工依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虽然“灵活用工”已被市场广泛应用,但它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定义并解释这一概念,这也是目前灵活用工市场最大的不确定性所在,当然我们总是能从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支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二)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第十条,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地方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给出了税费自主调节的依据;

灵活用工从税务上说,本质是将个人视作个体户,通过委托代征、个体户登记、个人临时性经营性所得登记等形式,以核定征收或个体户经营所得纳税取代个税申报的一种节税方式。
因此以委托代征为主要形式的灵活用工结算平台,其所谓的流程合规,一般会包括:1、委托代征资质;2、个人与结算平台签订用工协议;3、依据税收洼地政策,按照0%~1.5%核定征收;4、出具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的个人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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