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是水泥(取得了专票),销项开出去是商品混凝土,水泥的进项能抵扣吗?
答:分情况。
1.如果企业没有商品混凝土的加工能力,只是商贸企业,购进的是水泥,销项开出的是混凝土,先别考虑是否能抵扣进项的事了,税局估计会找你说明原因,是否存在虚开或者虚抵的问题?商贸企业买来A商品只能卖A商品。
2.如果企业有商品混凝土的加工能力,且真实的从事了混凝土的加工与销售,且混凝土对外销售选择的
一般计税的,
作为原材料购进的水泥,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没有问题。也就是说,生产加工企业,可以买来A、B、C商品生产加工成D商品对外销售。对应采购的A、B、C商品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3.如果企业有商品混凝土的加工能力,且真实的从事了混凝土的加工与销售,但混凝土对外销售选择的
简易计税的,
作为原材料购进的水泥,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强调:企业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对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选择简易计税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为将样品赠送客户,还需要申报增值税吗?
答: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应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填写至“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次。 若是外购的,一般按照购买价来申报增值税收入,若是自产的,视同销售额应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企业购进土地使用权会计按照40年摊销,税前扣除能按10年摊销吗?
答: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税会差异,尽可能使税收与会计协调一致,方便纳税人纳申报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 该规定出台后,依然还有一些争议,总局又专门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专门针对每家企业都会遇到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扣除做出规定: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上述规定中的第(二)项已经说的很清楚:当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税前扣除应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虽然总局没有针对无形资产出台类似规定,但是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方面,有太多的相似性,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并没有限制范围,同样可以适用于无形资产的摊销。
另外,还有一个例子可以作为证明:企业会计核算“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核算也是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同样在很多省市区税务局的实际执行口径中也是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也包括用于出租或赚取差价的土地使用权,与在“无形资产”核算的相比只是换了一个会计科目,在税务方面其实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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