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社部印发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的原则、形式和效力,以及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的内容、订立方式及应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统一制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文本(三方)》等三个文本。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重点解读
第一,《指引》展示了监管层对新就业形态支持和规范发展的总体态度;虽然只是对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书面协议提供引导,并非强制性,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二,《指引》展示对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行业作为重点指导对象;并指出了劳动关系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判断依据;明确指出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中的关键要素。
第三,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的,全面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执行,如报酬、社保、工作时长等严格要求;符合平台合作关系的,参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如在线时长限制、不得限制多平台就业等。
第四,明确了平台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劳动保障可签署专项协议或者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责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与平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三方协议,但平台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平台变更规则,应要听取从业者意见。
第五,明确了例外情形,即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指引》。
灵活用工作为新就业形态已逐步成为我国“稳就业,稳民生”的重要抓手。在国家政策的“疏”与“导”并重下,灵活用工经过野蛮生长阶段,已形成以部分头部企业引领行业的多平台发展格局,只有踩准灵活用工行业风口,利用好政策优势,在完善自身平台合规(企业发展的核心生命曲线)的基础上,抓住基于灵工平台海量用户及数据而形成的数据合规等趋势性方向,才能实现在灵工领域内的可持续发展。
灵活用工优势
灵活用工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具有众多优势:
灵活性:灵活用工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随时调整用工人数和工作时间,满足不同业务季节和需求的变化。
成本效益:相对于传统的雇佣方式,灵活用工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雇佣成本和福利支出。
人才储备:灵活用工平台可以帮助企业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储备库,以备不时之需。这些人才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迅速投入到企业的生产和运营中。
提高生产效率:由于灵活用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任务可以灵活调整,因此可以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需求,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
缩短招聘周期:企业使用灵活用工平台,可以更快地找到和招募合适的人才,缩短招聘周期,提高用工效率。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灵活用工模式,以应对市场变化和业务波动。在灵活用工模式下,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安排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并且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
然而,灵活用工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管理,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业务和形象。
灵活用工存在的常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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