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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灵活用工的疏导与规制
2023-04-10
从灵活用工的角度来说,
政府对其规制主要为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该类灵活就业者的使用制度的规范,二是对该类灵活用工的雇主责任的规制。
灵活就业作为一种多元化的就业形势,一直存在灵活性与安全性相矛盾的特点。一方面能够促进就业,另一方面又相对缺少相关劳动保障的规制。但在共享经济等新型的经济形态下,灵活就业也面临一定挑战。
第一阶段(1978-2008):改革开放后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政府规制
我国自改革开放后进入了市场经济体系,劳动力市场也开始逐渐市场化。1981年,中共十ー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这是改革开放后最早关于灵活就业的表述。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是这样表述的:“
在就业方式上,注重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
。”这是首次对就业灵活性作出了具体的表述。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是对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进行的首次规范。
上海作为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先锋阵地,最早承认并推动灵活用工的发展。1930年10月上海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制定了文件,鼓励人们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形式实现再就业。
第二阶段(2008-2014):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规范市场导向的政府规制
2008年《劳动合同法》制定并施行,标志着政府对劳动市场的规制进入新阶段。《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灵活用工市场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在这一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劳务派遣这一雇佣方式的规模逐步扩大。
我国劳务派遣开始于1979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估算:2009年我国劳务派遣工总量为2700万人。
我国劳务派遣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一是《劳动合同法》对正式用工强调劳动合同的固定性。二是社会上大量存在灵活用工的需求,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能够予以满足。同时,部分企业还存在大量临时性、季节性用工需要。
但是,随着规模扩大,劳务派遣行业也出现一些问题,如劳务派遣市场不规范,用人权与用工权分离;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低、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劳动权益缺少保障,维权困难等。
第三阶段(2014年至今):新经济形态下灵活用工的政府规制面临挑战
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开始实施,目的是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规定而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
该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这项规定对灵活用工的影响较大,直接减少了企业劳务派遣工所占比重。
于是,业务外包、使用实习生、见习生等作为正式用工的转嫁或替代被企业广泛采用。
同时,由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劳动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为灵活用工这一用工模式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但目前为止规制灵活用工、保障灵活就业者的权益的政策、法规还在不断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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