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平台是解决企业个税和缺票难题的完美选择

2023-08-16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用工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除了传统的全职员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外部用工的方式。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节省了成本,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个税问题和缺票问题。

那个人向外单位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个人可否代开发票?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新零工小编就企业经营活动中时常出现的几种情况,给大家分析下!


灵活用工平台是解决企业个税和缺票难题的完美选择




例一:
A贸易公司委托张某销售一批空调,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约定了按照空调售价的一定比例向张某支付佣金,张某作为个人无法开具发票,该公司能将该笔费用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A贸易公司支付给张某的劳务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张某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张某应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A贸易公司凭张某向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二:
王某为B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获得劳务报酬6000元,王某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是否应在代开发票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自然人王某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B公司)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例三:
C公司为钱某发放一笔关于建筑制图的劳务报酬税前60000元,C公司在发放劳务报酬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的方式,分为三档,税率分为20%、30%、40%,并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费用后的金额,扣除费用标准具体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故C公司支付税前劳务报酬60000元,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0×(1-20%)×30%-2000=12400(元)。


例四:
D公司找单位外个人李某提供同一项目的演出服务,一个月内共提供了3次,每次报酬都是1000元,D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是否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D公司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所以,如果在同一个月内,针对同一个项目连续产生的劳务费用,应该合并在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D公司要将这个项目在这一个月内支付的3次劳务报酬合并申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3-800)×20%=440(元)。

根据以上例子不难看出,企业为灵活用工人员支付劳务报酬后,除需获取相关支持票据的同时,灵工人员个税问题也是一个难题。在外部用工中,个税的缴纳和计算都相对复杂。如果不合理处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对于以上问题,灵活用工平台绝对是解决企业个税和缺票难题的完美选择。如果您还在为个税和缺票问题发愁,不妨考虑采用灵活用工平台的方式,这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灵活性和效率,还可以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提高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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