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风控的思路

2023-07-17
这是灵活用工风控系列的第一篇,是后续其他文章的思路总览,或者说是解决方案的总纲。因此,涉及到非常具体、落地的产品,不在本文中涉及。

文章分为两部分:
1.一个合作能不能做
2.风控的思路是什么


一个项目能不能合作的决策思路

想要讲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梳理清楚利用用工平台的多方角色。研究的时候搞了一张图,现在附上,供简单的了解。

灵活用工风控

从图中可知,对灵工平台来说,涉及四方:
1.用人方(企业端);
 2.服务方(用户端);
3.税局(真正的需求方,同时也是监管方);
4.平台。



所以,一个项目能不能合作,取决于能否满足这四方的要求和利益。但这个模型还可以继续简化,原因是:
1.对于平台,没有不能做的生意,除非监管;
2.行业很多公司,业务实质并非做企业方和服务方的撮合,而是在帮助用人方做税务解决方案。

是故,四方模型可以简化为三方模型,即,项目如果能够满足企业目的,又能满足监管要求,公司风险可控,那么,这个事儿就能做。

如果想要确定最重要优先级最高的事情,可以继续简化模型,企业的目的是用人、结算和开票。我们假定人的问题,企业完成了自我消化(前面提到了),结算和开票是平台核心业务流程,那么现在只需要优先考虑,平台承接的项目是否满足监管的要求即可(这里只税局)。也就是说,最好优先级下,风控可以简化为两方模型。
满足合规要求的内容有很多,比如行业负面清单。行业负面清单的来源为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建筑行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律师等。可我在这里想说的,并不只是法律法规明面上的规定,而是除此之外,还要理解不同业务的本质、趋势和立法意图。

举个例子,带货主播,是明确表明非灵活用工的行业,那游戏主播能做吗?
如果按照行业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游戏主播是可以做的。但是,如果去了解游戏主播行业的发现趋势,可以发现,尽管打赏依然是游戏主播重要收入来源,但“带货”收入占比越来越高(数据来源:TalkingData:2022年中国游戏直播行业白皮书)。
所以游戏主播看似并非行业负面清单,但实际上却介于灰色地带,实质上只差一纸明文。
在同其他其他的该行业的风控以及其他角色人员交流中,收到的答案也是能做。能做的原因为:规定只禁止了带货主播,游戏主播非带货主播。

这样的思维方式,我表示极为遗憾。对于游戏主播,我的结论是同样是灵工平台可以做,但要建立在两个前提下(二者满足其一即可):
1.上策:实现穿透业务监管,并同税务实现常态的四流互通;
2.下策:考虑合作方式,使得自身违法成本降低到能承受的范围。

如何解释,这就涉及到本文第二部分,灵工行业的风控思路是什么。



风控思路

为什么同样是“游戏主播”可以做的结论,我却不赞同别人的答案?
因为实现路径不同。

我所了解到的,一部分企业风控的做法,是对企业合作时,企业的资质、业务状态、业务规则做尽调;按照规定可能周期性对企业资质重新审核。在结算和开票环节,做必要的合规识别。风控工作的重心,在于出事后平事——如何写报告向监管解释。
在这样的风控思路下,可以预见的,当合作企业的游戏主播的收入中,带货收入越来越高时,出事定是必然。风控在出事后,需要绞尽脑汁撇清平台责任。

这是一套已经被摸索出来的流程,但我更想说,这其实是行业野蛮生长中,被行业先驱设计出来的流程,不论如何,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但成本非常高,且不确定性高。
成本指的是平事的成本,除了风控的报告,政府关系的处理、公共事务处理,都要消耗成本。
 不确定性是指,事情发生的后果,灵工平台能否承担得起,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平台对于经手的非法交易金额不确定。

是故,这套思路,可以尝试重新被设计。
1.企业尽调
企业尽调需要从尽到审核义务,跨入实质审核的层次。按照《反洗钱法》《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真实身份、灵工真实身份等准入门槛的重要性,在行业内毋庸置疑。但以动态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企业业务实质,则凤毛麟角。
企业资质正常,企业评级优秀,三个月前的游戏主播可以做,三个月后未必能做,因此,对于行业做更细致的分级,必定要将一部分行业,设定为需要动态尽调的状态,系统提示定期检查。

2.评估后果
违规能不能做?同样以游戏主播为例,发现游戏主播带货,平台就不做这笔生意了吗?
定然不是。
首先要建立一个认知,任何风控都没有能力做饭100%,我遇到很多情况,被问到是否能100%解决问题,我的答案都是不能。我能做到的,是把风险控制在预期内。
既然不能控制100%的风险,我们又何必强求100%的业务上的干净?

因此,必定要高优先级做的一件事,是了平台的风险承受能力。以社交电商为例,前几年很多灵工平台,因为社交电商涉及传销,平台账户被冻结,有企业法人受刑。但不能因噎废食,认为社交电商不能做,而是应当评估平台能够承受什么代价。
我们知道,《刑法》的代价,平台不能承受,但《民法典》的后果,企业也许可以承受。所以,平台不参与社交电商结算,但作为信息媒介撮合生意,未尝不是一种选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社交电商推广,是不在行业负面清单里的,灵工平台能做的生意。
但仍然需要因地制宜,比如,对于一家新成立的创业平台,是否有必要趟社交电商的浑水,值得深思。因为创业平台能否有能力鉴别清楚,推广性质在过程中发生了变化,是存疑的。尚在发展中就被处罚,纵使是民事,对创业公司影响也很大。但成熟平台则不然。
如果创业平台想要做,又想要风险可控,该怎么做?
应当做好风险的动态监控和必要的信息公开。

3.动态监控
接着上面的例子,在企业的准入尽调中,就需要对企业做分级。如社交电商这类企业,有必要限制多个维度的预警,比如结算频次、结算上限、结算金额占税源地流水占比、结算金额占平台流水占比、此类风险级别企业固定周日的风险预警等。如有可能,风控有必要以隐秘身份,定期或者不定期,参与推广和结算,以便于了解真实情况,从而来决策,合作到什么程度后,需要怎样的处理方式。
部分平台企业风控最大的不当认知,在于事前和事中,只做必要的义务,目的是为了免责。因此,被规划的工作重心,都在事后。
但风控的最大价值,降低事情发生的可能性,或阻止风险,或转移风险等。即,控制风险的主动权要在自己手里,而非被动解释。被动意味着不可控。
       
4.必要的信息公开
税务局在灵工业务中,承担着多重角色。灵活用工平台能够赖以生存的原因,是因为税务局对灵工有低成本收税的需求;为了保证税务的合法性,比如不是洗钱,因此税务局还存在监管责任;比较容易忽略的一点是,合作税务局,同时还要被其上一级所监管,因此税务局对业务透明也有需求(税务也不希望自己对上解释存在被动)。
因此,增加业务透明和必要的信息共享,是平台降低风险,掌握对监管主动的必要的、有效的手段。

我认为有三件事存在必要性:
(1)以固定周期,如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单位,向税源地提交报告,对周期内产生的业务数据,做风险定性和业务定量说明;
(2)对新增合作企业,或者重新评估风险的企业,以常态化的频率,日常提交企业和业务风险报告。

以上的报告,要注意两个原则:
 A.最小可用原则,不超出同税局产生业务数据和监管要求的数据范围,以保护企业私信、平台隐私和用户隐私;
 B.不过多额外增加人工工作成本,尽可能以系统生成报告的方式完成任务。

 (3)做好证据链和证据共享
 这里提到的证据链,并不等同于四流合一。以合同流为例,指的是企业和平台签订的合作合同,平台和灵工签署的协议。
但一旦出事,税务反查时,对合同流的需求,往往超出合同和协议本身,而是还包含签署合同的过程、签署对象的身份。
对于灵工签署来说,由于流程相对简单,行业内做的相对标注,使用电子签,来证明签署过程的合法。但对于企业合作过程,却存在风险。比如,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信息等,有时候是由平台销售提供。当企业冒用其他企业时,冒用资料并非企业上传,证据链的完整性就被质疑,因此产生的连带责任。

所以,证据链除了四流合一,还应当包含四流产生的过生,如合同主体的证明材料和材料来源,发票流中发票的申请过程。即,操作账户在操作时,使用的设备、网络环境、证明是账户所有人完成操作的证明方式与结果,这些都应当是证据链的一部分。
证据链不应当是事后由税局要求平台提供,税务应当是证据链的一部分,既是证据,又是使用人。证据链应当配合平台主动提交的报告,税局可以用证据配合报告,来了解业务和风险。以便于事情在合作税务局可控范围内,及时得到解决。

以上,是我认为的灵工平台的风控思路,核心思维是,风控的原则是防止发生,而不是平事;以主动发现及时止损为原则,而不是被动应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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