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般所说的代开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那是不是只有个人才能申请代开呢?代开的主体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吗?
这些疑问我们接下来将一一解答。
1.纳税人自己:个人及企业;
2.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特定行业企业代个人申请代开。
例如: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税总函〔2016〕145号)
1.税务机关;
2.委托授权事业单位,如:邮政,电信等;
3.委托代征企业,如:取得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企业。
1.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系统会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3.“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其他委托代征机关及事业单位名称;
4.“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委托代开机关代码;
5.“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委托代开机关开户行号码;
6.备注栏:填写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等;
7.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8.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9.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依据:税总函〔2016〕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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