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哪些行业不能做?

2023-07-12

虽然灵活用工在大部分人眼里还是个小众冷门词,然而殊不知灵活用工却悄无声息地已近万亿市场,惊讶之余再看看政策扶持,灵活用工已是我国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用工模式,各地政策无不在鼓励灵活用工。我们所熟知的美团、饿了么以及滴滴和各大快递公司,都使用了超大量的灵工人员。

灵活用工的使用为企业节省了大量人力成本的同时还减少了企业承担的风险。所以业内基本上跟灵活用工沾边的企业都对此趋之若鹜分一杯羹,也导致很多人对灵活用工的印象极为恶劣:无非就是为了逃避社保,对员工利益极不负责!虽然言重了,但确实存在。不过在各地政策的引导下,灵活用工将会越来越正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也会解决。

但是不管政策如何改变,灵活用工的走向趋势如何,有些行业却是现在看似“无所不能”的灵活用工所不能做的。

灵活用工哪些行业不能做


下面新零工带大家了解一下不适合灵活用工的行业/岗位


1.特定人群

1)军人 风险原因:我国法律规定,军人不得从事任何经商活动,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2)国家公职人员(含检察官、法官、警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部分地方法规允许公务员兼职的除外) 风险原因:我国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任何营利性商业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3)非中国大陆户籍人员。
4)拟发放薪酬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的人员。
5)拟签约公司主体名下的法人代表、股东、监事、高管等人员。
6)特种作业人员
风险原因:如爆破工、安全员、瓦检员等,从事特种作业需要考取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且职业风险高,企业灵活用工难。




2.法律行业

律师 风险原因:取得律师资格证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必须与一家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签约后才可以从事相关活动,该律师与律所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劳动关系。国家规定,专职律师不能从事其他有报酬的职业。同时,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服务相关的业务只能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承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3.教育行业

在编教师 风险原因:在编教师与学校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且公立学校的教师薪酬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发放。 但教师以个人身份与线上教育机构进行合作的情形除外,该情形下没有其他特殊限制的话,可以酌情接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测绘行业

注册测绘师 风险原因:注册测绘师只有与一家有测绘资格的企业签约任职才可以正式从业,因此与所在单位有明确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



5.房产行业

房地产经纪人 风险原因:国家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所以房地产经纪人与其所在房地产机构和分支机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但是房地产的推广业务准入线上推广场景,可以考虑灵活用工。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



6.建筑行业

所有岗位(含建筑工人) 风险原因:建筑行业中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各类持证人员,均需挂靠在相关工程建筑单位才能正式从业,所以这类人员与工程建筑单位有明确的劳动关系。 而建筑工人,由于受国家政策的保护,都要与相关工程建筑单位或其他外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整个建筑行业都建议不采用灵活用工的模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修订)第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五条。




7.保险行业

1)执业保险经纪人、执业保险公估人、执业保险营销员 风险原因:这几类岗位人员只有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且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才能够正式执业开展相关业务,个人与所属单位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且此类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国家资质许可,政府部门对于该行业的监管比较严格。不过互联网保险推广可以准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  

2)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
风险原因:这类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已被明确为劳务报酬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8.金融证券行业

执业证券经纪人 风险原因:证券经纪业务只有具备资质的证券公司能够从事,国家对于证券经纪人实行职业准入制度,证券经纪人与其所属公司有明确的劳动关系,且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 
法律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9.财会行业

注册会计师 风险原因:会计行业也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注册会计师必须挂靠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才可以正式执业,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事务所有明确的劳动关系。而且国家规定,只有会计事务所才可以承接会计相关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10.医疗行业

几乎所有岗位 风险原因:行业对于专业性考核严格,执业医师、执业兽医、护士、执业药师等岗位需要相关执业证书并且挂靠有国家许可资质的单位才可以正式执业,所以这些岗位和相关医疗机构有明确的劳动关系。 医生工作地点较为固定变动小,不适合灵活用工。但是医生以个人身份与线上医疗平台进行对接是允许的。医药推广业务也可以适当考虑线上推广场景。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4〕86号)第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11.影视娱乐行业

1)演出经纪人 风险原因:演出经纪人不能以个人身份承接演出活动,必须挂靠演出经纪公司,所以与演出经纪公司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2)导演、演职人员 风险原因:导演和演职人员参加其他单位所获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
法律依据:《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2.传媒行业

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 风险原因:传媒行业的播音员主持人与广播电视的编辑记者也是职业准入制度。播音员主持人、编辑记者与相关具有传媒资质的单位也有明确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3.知识产权行业

专利代理师
风险原因: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专利代理机构才能承接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师实施职业准入制度,专利代理师必须在加入专利代理机构后才能正式执业,所以专利代理师与其机构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4.拍卖行业

注册拍卖师 风险原因:法律明确规定,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才可以正式从事相关业务,拍卖师应在所注册的拍卖企业执业,注册拍卖师与相关单位存在明显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条、第十一条; 


15.安全监管行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
风险原因:我国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实施职业准入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应由其聘用单位委派开展相关业务,与所属单位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十八条。


16.旅游行业

导游
风险原因:我国对旅游业的导游实施职业准入制度,导游必须注册后才可以正式开展业务,必须挂靠有资质的旅游社或者持有相关旅游行业注册登记证明。导游必须由旅行社分派任务才可以开展业务。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17.海运行业

风险原因:海运行业同样存在无车承运人模式,企业面临的双重风险无法保障,灵活用工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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