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灵活用工平台给个人下发结算佣金,个人取得的经营收入合规吗?

2024-05-29
很多人对应通过灵活用工平台给个人发放的到底是工资、佣金、服务费还是经营所得?平台是否会为个人缴纳个税?按照什么比例缴纳?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合规吗?等等一系列的疑问,那么下面一文小编来给大家耐心且详细的解答!


一、从专业委托代征资质证书方面来看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因为,灵活用工平台系统上每个主体均获得当地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资质,有核定征收的权限,经营所得才能核定征收,所以通过平台发放的个人是视同为个体工商户,通过平台发放的服务费是属于经营所得的。



二、从完税证明来说

(1)通过灵活用工平台给个人进行发放,视同于个体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是核定征收,走的是税务局窗口统一汇总申报,与企业平时发放的工资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是不一样的,零活用工申报的个税模板都是按税务局要求格式来做的。而且,灵活用工的个人所取得的报酬都是完税的,他们的个税将由灵活用工平台统一代征并由税务局提供完税证明,所以这些人员不会被认定为逃税,而且长期服务的灵活用工的个体只要符合真实业务场景,是不会有税务风险的。
(2)个税缴纳比例:目前按照生产经营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个地方比例不一样,有的地方核定综合比例为 1.5%,有的地方是0。但是税率差异不影响自由职业者收到的税后金额,该部分税款从灵活用工平台收取的服务费中承担,个人不需要承担。
(3)完税证明模板(盖有税务总局章+主体公章)

灵活用工完税证明模板




三、从是否会合并,纳入年终汇算清缴

不会合并,因为我们是按生产经营个税来申报的,不属于需要合并的四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通过灵活用工平台给他发放的是生产经营所得,不与他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综合所得合并纳税,我们发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核定征收,不是查账征收,不属于汇算清缴的对象。


四、总结

灵活用工已经是大趋势,助力企业降本增效至少20%,早用早为咱们企业降低用工成本。采用灵活用工模式,可以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社保成本,取得相应发票,对于个人而言,个税由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无需承担,且不纳入年终汇算清缴,明显增加个人收入,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来说都属于双赢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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