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3-07-21
近年来,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激励,跨境电商这一数字经济新形态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零售进出口总额从2015年的360.2亿元增长到2022年的2.11万亿元,增长了58倍

跨境电商,是跨境电子商务的简称,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定义。

广义的跨境电商,是指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和零售中的应用,即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商业活动,包括跨境电商、进出口跨境电商及相关服务商

狭义的跨境电商,是指跨境零售电商,即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达成交易、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易过程,包括零售进口跨境电商和零售出口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


当前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实行全部免税和退税的政策,不存在走私逃税的问题;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减税和免税政策,故可能存在走私逃税的问题。

与一般贸易等进口方式相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其独特的税收政策优势,即可享受更低的税率。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3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018年11月2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规定,跨境电商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2)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3)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2018年11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2条规定,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根据这些规定,“跨境电商税”与“一般贸易税”存在税差。如果进口的商品不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交易限额的条件,就应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进口,缴纳相应的一般贸易税。

如果商品名义上是通过跨境电商申报进境,但实际上又以伪报贸易的方式少交部分税款,则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跨境电商走私,就是以非法手段骗取这一税收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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