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较低的成本完成股权转让?

2023-05-18

一、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申报缴税谁来承担?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分。其中纳税人负有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向其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可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还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在自然人的股权转让行为中,谁应该负责申报所得税并缴纳税款呢?

(一)自然人股东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
自然人股东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以股权转让方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受让方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受让方是个人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通常不予处罚,而是直接向出让方追缴税款;如果受让方是企业而未履行义务的,税务机构可以向其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二)自然人股东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

自然人股东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常见情形是自然人先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拟转让公司的股权,再由合伙企业直接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合伙企业层面无所得税,而是穿透到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时,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股权转让



二、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股权转让成本的确定

根据不同的股权取得方式,股权转让成本的确定也分为几种情形: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
自然人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成本是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二)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方式取得的股权
自然人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方式取得的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成本是投资入股时该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三)以无偿让渡方式取得的股权
自然人以无偿让渡方式取得的股权,若自然人与原股东有“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或者赡养关系”,股权转让成本按照原股东取得股权的成本和自然人为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若自然人与原股东无以上关系,股权转让成本按取得时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
(四)多次取得的同一家企业的股权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转让成本。
(五)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如果自然人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以上各种方式下,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需要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取得凭证,否则,股权转让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自然人的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自然人的股权转让给出了六种判断依据:(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等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五、纳税地点的确定

自然人转让股权纳税地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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