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灵活用工财税差异你知道吗?

2024-02-29
在日常实践中,不少财务人员在处理与人力资源相关的业务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混淆和困惑,特别是在“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以及“灵活用工”这几种用工模式之间。这些概念虽然在名称上有所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的界限并不总是那么明确。因此,对这些用工形式的深入理解和正确区分,对于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和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灵活用工税收差异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这是一种三方关系,即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招聘和管理,而员工则被派遣到需要劳动力的企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开票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开票税率:一般纳税人全额6%或差额5%、小规模纳税人全额3%或差额5%。

① 全额6%或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全额依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② 差额5%: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照差额征税的方法,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指企业将其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在这种模式下,外包公司负责招聘、培训、薪资计算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而企业则可以专注于其核心业务。

开票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开票税率:一般纳税人,差额6%或5%;小规模纳税人差额3%

① 差额6%: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依照6%的税率,根据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 差额5%: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依照5%的征收率,根据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③ 差额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依照3%的征收率,根据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指员工的工作时间少于法定的全日制工作时间,通常是按小时或者按天计算工资。这种用工形式适用于临时、短期或者季节性的工作需求。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者流动性大、自由度高,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松散,承担的企业责任较小,企业需要给员工承担工伤保险。

劳动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有较为细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节: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现实工作环境中,企业在采用这种用工方式时,需要特别注意几个关键点,如用工时长,报酬支付周期等,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并避免因人员管理不善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支付给非全日用工的劳动报酬应归属于工资薪金,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税前扣除证,不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灵活用工场景


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企业(用工方)将工作发包给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接到工作之后又将工作发包给平台上的劳动者,劳动者并不直接面对企业(用工方),劳动者为平台服务,平台为企业服务的一种模式。它包括了前述所有用工形式,以及其他如:远程工作、自由职业者合作等新兴的用工方式。

灵活用工的最大特点是企业根据业务需求灵活调整人力资源配置,从而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企业采用灵活用工模式主要目的有两点:一是风险剥离,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后劳动者不再是企业的员工,发生的员工系列风险都进行隔离;二是税务优化,通过灵工平台能够较为便利的取得发票。

在税务处理上,灵活用工可能涉及到多种不同的税务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用工形式和合同条款来确定。平台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不同的服务可能涉及到不同的税目,应当根据增值税的相关税目,对应地开具相应类型的发票。

例如,如果平台提供的是设计服务,那么应当根据设计服务的增值税税目来开具发票;如果是提供咨询服务,则应当按照咨询服务的税目来开票。


综上所述,灵活用工平台在开具发票时,不能简单地采用一种“一刀切”的方式,即不论提供的是什么服务,都开具同一种类型的发票。必须严格遵守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类型,准确地开具相应税目的发票,以确保税务合规,同时也保护了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每种用工形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场景,财务人员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需求和法律法规来选择最合适的用工方式,并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随着劳动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新的用工形式也不断出现,财务人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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