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2008.01 劳社部 明确了劳务派遣的概念。
《就业促进法》 2008.01 人大常委会 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对 部分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2013.07 人社部 对劳务派遣进行约束,严控劳务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03 人社部 规范行业发展。提出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合同签订至少2年,需为派遣员工全额缴纳工资社保。
《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意见》 2014.12 人社部等 3 部委 提出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同时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创新能力。
《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5.01 国务院 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鼓励服务外包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06 国务院 进一步放宽人力资源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业务。
《政府工作报告》 2019.03 国务院 完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加大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
《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2020.01 商务部等 2020年1月6日,商务部、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跨界融合、协同发展,鼓励服务外包向国民经济各行业深度拓展,加快融合,重塑价值链、产业链和服务链,形成相互渗透、协同发展的产业新生态。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2020.07 国务院 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 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失业保险申领程序。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2020.07 国务院 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国务院常务会议 2020.07 国务院 灵活就业规模大、空间大,是稳就业的重要途径。要压实地方特别是市和区县政府责任,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经营。
《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 2020.07 发改委 强化灵活就业劳动权益保障,探索多点执业。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保费缴纳、薪酬等政策制度,明确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应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报酬权、休息权和职业安全,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探索完善与个人职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教育等行业多点执业新模式。结合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建立灵活就业、“共享用工”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供需对接等就业服务。
《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 2020.07 国务院 及时复制推广经验成果,吸引社会资本发展社会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拓展更大就业空间。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力度,出台支持灵活就业的具体举措。
《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2020.09 国务院 鼓励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灵活就业,加快完善相关劳动保障制度。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促进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高参保率。
《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2020.09 人社部 指导和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020.11 国务院 把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政府工作报告》2021.03 国务院 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2021.03 国务院 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6 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年内持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2021.03 发改委 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建立促进创业 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全面清理各类限制性政策,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
国务院常务会议 2021.03 国务院 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推进灵活就业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 2021.04 商务部 增强社会保障政策的包容性,加强跨企业、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国务院常务会议 2021.05 国务院 确定了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的措施。一是研 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兜底措施。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二是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适当让利、政府加大支持的机制。三是抓紧清理和取消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合理的收费罚款规定,为灵活就业创造好的环境。
国务院常务会议 2021.07 国务院 一是适应新就业形态,推动建立多种形式、 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对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用工方式的,相关企业应合理保障劳动者权益。二是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三是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四是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五是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
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 2021.07 国务院 继续发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促进社会化就业主力军作用,拓展大学毕业生等就业渠道,为农民工提供更多打工机会,发展灵 活就业,努力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08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以农民工、城乡居民、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生活困难人员为重点,加强参保服务, 落实各项参保政策。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关于建设第三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2020.12 国务院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在社会服务领域运用“互联网平台+创业单元”新模式促进创新,有效支撑科研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群体开展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每年带动形成一定规模的创业就业。
《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 2021.03 发改委等 28 部委 维护新职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等休息休假制度。推动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政策,合理确定平台责任,兜牢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权益底线。推进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和社保线上服务。
《关于服务“六 稳”“六保”进 一步做好“放管 服”改革有关工 作的意见》 2021.04 国务院 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1.05 人社部等 6 部委 各地要继续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
《关于做好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1.06 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 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2021.06 人社部等4 部委 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脱贫地区发展 “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脱贫人口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2021.07 国家邮政 局等 7 部 门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统筹按照地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或营业额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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