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的开票模式

2023-04-14
我们从灵活用工企业取得什么样的发票,从政策角度来看是否合规呢?
当然涉及虚开的灵活用工不在此讨论范围内。
灵活用工开票
实务中,会见到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以下几种发票形式


1、经纪代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A)灵活用工平台
开具6%差额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税目专票,另外支付给用工个人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开具的税率0或者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

B)个人
自然人、个体户或者个独按照生产经营征收个税。增值税按照月不超过15万享受免征。

C)用工企业
凭借6%服务费和工资单、社保、公积金缴款凭证入账税前扣除,同时要代扣个税。 具体分析详见次条文章。


注:根据47号文,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差额的只能是代为支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能是其他的费用,且这些费用是以用工企业的名义发生的。既然是工资那么个人应该就这部分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而不是生产经营所得,这里就会出现用工端支出性质和个人端收入形式错配。但如果这样的话,也就没必要通过灵活用工形式来降低税负了。

所以这种形式有些自相矛盾的地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A)灵活用工平台
一般计税:开具的是6%的全额普通或者专票  或者 
差额计税:两张5%的发票(一张普通一张专票)或者差额计税发票

B)个人
自然人、个体户或者个独按照生产经营征收个税。增值税按照月不超过15万享受免征。
C)用工企业
凭借派遣企业开具的包含全部金额的发票入账税前扣除。同时不需要代扣个税。
注:这里前提还是要求灵活用工平台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三方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关系。另外,差额开票形式同样会存在第一条中出现的用工端支出性质(工资、社保)和个人端收入形式(经营所得)错配。
好像全额开票形式规定的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反而不存在性质错配的情形。但也是很别扭的。


财税〔2016〕47号

一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采购 转售服务
平台从个人采购劳务服务,然后提供给用工企业。
A)灵活用工平台
全额按照实际提供服务的类别开具(比如:运输服务、住宿服务......)
B)个人
自然人、个体户或者个独按照生产经营征收个税。增值税按照月不超过15万享受免征。
C)用工企业
取得平台开具的具体服务项目的全额发票入账税前扣除。

注:表面上看解决了用工企业进销税目不匹配的问题。但是不一定能得到税局的认可。反而有些虚开的嫌疑,因为平台实际并没有提供这些服务,实际提供方是个人。这就涉及到另一个话题:转售服务如何认定的问题了。


4、单纯的中介服务
用工平台仅仅是一个中介属性,为提供服务的个人办理注册,开票,核定,完税。
A)灵活用工平台
仅就取得手续费开具服务费6%专票
B)个人
自然人、个体户或者个独按照生产经营征收个税。增值税按照月不超过15万享受免征。
C)用工企业
取得个人开具的提供具体服务的发票和平台开具的手续费服务发票入账税前扣除。
注:这种形式一般我们理解是最符合常规的。但是往往对于用工企业来说涉及的服务提供方比较多杂,取得的发票比较零散。不便于管理。


总结:没有哪一种方式是十全十美的,灵活用工形式之所能运转在于提供服务端的个人能够享受核定征收,从而能够降低个人端的个税。
客服咨询
微信咨询

立即扫码 |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