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3-06-27
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朋友认为,2005年和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信托等项目的分红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不应征收。
但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11月16日回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信托持股的个人,如果所转让的是二级市场的股票,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的是限售股,则应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执行。

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相关问题(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0-11-16

问题内容:
请问存在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吗?因为我在网上只看到说有这个文件,是关于个人取得信托收益交纳所得税的一个文件.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并没有找到该文件,另外,我还想问一下个人如何缴纳转让信托持股的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是我局对山西、宁夏某涉税案件的批复,未向社会公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信托持股的个人,如果所转让的是二级市场的股票,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的是限售股,则应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南非信托业务所得税


叶琛雪(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脱润萱(英国纽卡斯尔大学国际多媒体新闻学院)在《国际税收》2021年第4期发表《南非信托业务所得税制度之简介与借鉴》中也有如下阐述:
(一)纳税义务
在我国成立的信托,其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独立的纳税人。
(二)信托设立环节
在信托设立环节,信托财产被转移至信托。在我国,如何定性信托财产的转移行为,如应该视同销售、捐赠还是投资处理,或者不被视为一种应税行为?税法尚无明确规定。
(三)信托存续环节

1. 信托本身
在信托存续环节,对于国内信托,我国税法未将其视作单独的纳税人;对于离岸信托,现阶段倾向于将其视为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境内的组织,若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与其他类型的非居民企业没有不同。

2. 受益人
在我国,如果受益人是企业,其分得的信托收益需要并入其他经营收入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受益人是个人,取得相应的所得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个人如何征税目前尚有一些情况不够明确。有观点认为,受益人取得资金信托业务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实中,个别信托公司对个人取得的信托收益也确实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但这一主张仍然缺乏政策依据和理论支持。对个人从信托取得的收益如何征税,是应视作个人因拥有主张信托收益的权利(类似债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所得,还是应视作与信托取得的收益相同类型的所得(即所得类型穿透),是我国税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3.受托人
我国及南非的受托人都应就其取得的信托管理费纳税。
(四)信托终止环节
在信托终止环节,我国对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的财产交付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征税、如何征税都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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