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简称37号文。主要是对境内居民到境外投融资之后并返程投资的一个合规性政策,是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受理,受理完成后,得到的是一份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备案表格。
内地企业于境外上市均绕不开搭建VIE或红筹架构,这中间就会涉及到办理37号登记。我国为有效防范跨境资本的流动风险以及维护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对外汇资本项目的跨境交易限制较多。而自然人想要境外投资就必须办理37号文登记才可以,这也是我国个人,也就是自然人唯一的境外投融资的合规途径。
1、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问题
2、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问题
3、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按照“37号文”法规规定,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保证外汇合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
1、中国企业创始人
2、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合法持有境内权益公司资产的证明文件
创始人股东在特殊目的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文件(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境内权益公司的调档章程
境内权益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与境外投资方签署的投融资协议
创始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外汇登记表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书
承诺函
股东会决议
委托书
其他可能要求的补充材料
ODI(Overseas Direct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
跟37号文登记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针对国内企业/法人境外投资规范管理的一项政策,不针对自然人/个人。企业需要把申请备案的材料准备好,然后到商务部、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办理,办理通过之后会拿到商务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外管局的《业务登记凭证》,这样子企业就可合法合规到境外进行投资了。
以下情况企业不予备案:
1、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最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2、最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如需再投资,则需要完成再投资报告手续。
1、独立申报
如单个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一个境外公司,则其需向注册地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2、共同申报
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拟共同投资同一个境外公司,则应当由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在征得其他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后作为主申报人,在取得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后,共同向主申报人注册地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3、联合申报
如两个以上境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在境内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ODI申报主体”),以该等联合ODI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递交ODI审批。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
4、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7、并购类对外投资需要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9、投资主体自有资产证明
10、股东、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总的来说,37号文登记和ODI备案登记两者的区别,就是国内企业想要到境外进行投资,即需要办理ODI备案登记,而这个企业里面的自然人想要参与投融资,并且想返程投资,也就是把境外投资获得的融资款返回国内进行投资,就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也越来越高,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国内市场也开始满足不了居民和企业的投资和发展需求,纷纷想到海外市场,也就是国际市场上分一杯羹,这也导致了办理37号文登记和ODI备案的数量越来越多,已呈现出递增趋势。建议企业提前做好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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