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季度有利润了,法人合伙人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2023-05-22

合伙企业季度有利润了,法人合伙人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伙企业季度有利润,并不意味着一定有应税所得,还要考虑是否有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二、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人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税款。

三、自然人合伙人应当按(或月)季度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到年度汇算清缴时,再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中季报的利润总额即合伙企业的利润总额,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其季度应分得的“所得”。这里只要合伙企业季度实现利润,自然人合伙人季度就有应税所得,没有取决于合伙企业在这个季度是否作出分配决定或者是自然人合伙人在这个季度实际分得利润之说。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四、法人合伙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无论企业是否实际分回合伙企业所得均应按照其实际利润额预缴,到年度汇缴环节因合伙企业未分配导致法人合伙人未实际分回的所得额,应在汇缴申报时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四、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3.第 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假设1:法人合伙人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季度申报时应按照其实际利润额预缴。那么其实际利润额是否包括合伙企业未作出分配决定的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 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5111 投资收益 三、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对于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基金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法人合伙人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得出:
(1)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未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小企业(法人合伙人)在会计核算上不能作为取得投资收益;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的规定,“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这部分被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未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不能作为小企业(法人合伙人)取得投资收益,自然也不能计入小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如果是被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已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应当计入小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体现。

假设2:法人合伙人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季度申报时应按照其实际利润额预缴。那么其实际利润额是否包括合伙企业未作出分配决定的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111投资收益 
(一)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比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二)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的损益,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 (公允价值变动 ),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在金融准则修订前,一般是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金融准则修订后则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中核算。

如果法人合伙人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得出:
(1)如果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是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核算,又分为采用“成本法”或者是“权益法”核算,“成本法”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计入投资收益,“权益法”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投资收益。法人合伙人实际利润额是否包括合伙企业未作出分配决定的所得额,取决于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2)如果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是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则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计入投资收益,法人合伙人实际利润额不包括合伙企业未作出分配决定的所得额。但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 (公允价值变动 ),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应的“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是否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整,填报说明没有提这一点。

(3)如果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是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中核算,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比,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通常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的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科目为所有者权益科目,不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法人合伙人实际利润额已与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分配决定的所得额无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公允价值变动的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也不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

所以应该根据法人合伙人执行什么类型的的会计准则,来确定合伙企业未宣告分派的利润在季度是否需要申报,但在年报时合伙企业未宣告分派的利润是必须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到年度汇算清缴环节因合伙企业未分配导致法人合伙人未实际分回的所得额,应在汇缴申报时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新零工总结
应根据法人合伙人执行什么类型的的会计准则,来确定合伙企业未宣告分派的利润在季度是否需要申报,但在年报时合伙企业未宣告分派的利润,法人合伙人按照分配比例对应的所得是必须申报。
就是这么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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