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视同销售,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超市购物卡,实际上一张储值卡,对于购买企业来说就是预付账款的载体,代表着的是“债权”。
一、增值税方面
企业将购买的超市购物卡,无论是发放给员工,还是送给客人,实际上是“债权”的转让。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无偿转让“债权”根本就不在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内。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对于企业无偿转让“债权”的,是“视同转让财产”,而不是“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调整的是“视同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而不包括“视同转让财产”。所以,发生的“视同转让财产”,是不需要在该表进行调整的。
而转让财产收入,包括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都是以净利得或净损失进行纳税申报的。
解答:
企业到了注销时,为什么会存在账面有很多存货呢?
注意,是账面有,实际上可能已经不存在。
这里面的猫腻,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主要是前面有很多销售收入没有确认入账,比如购买方没有索要发票的就没有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最后造成虚假的库存。
对于隐瞒收入,被税务局稽查发现,后果就会很严重,补税+滞纳金+罚款,只是标准动作。
因此,很多企业想通过企业注销来逃避责任。
但是,企业注销时,需要先办理清税手续,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必须要先做清零处理。
这时就回到了问题本身,有人想通过虚假的低价销售,来达到少缴税目的。
先看看相关规定:
1.增值税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上述的规定中都强调“正当理由”或“合理商业理由”,企业注销时如果存货确实属于陈旧、滞销的,确实是按照“清仓价”或“跳楼价”在处理的,就属于有正当理由和合理商业理由,是可以按照低价计算应交税费的。
为避免引起税企争议,企业在进行正常的低价销售处理时,需要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因为,税务局也害怕企业是隐瞒收入后,通过低价来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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