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长期借款挂账有什么风险吗?快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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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被罚!
日常经营中,企业与股东之间相互借款的事常有发生,而且在企业账面上会长期挂账。这么做会有什么问题吗?
黄山市某咨询公司借给3名自然人股东合计870万元,并非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2年后才归还。
黄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认定该笔借款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最终,稽查局对该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少代扣代缴3名自然人股东的个税174万元,要求补扣、补缴,并对该公司处罚款87万元。
在案例中,尽管3名股东已经将借款全部还清了,但仍然要视为分红补缴个税,为什么?主要原因有二:
个人股东借款跨年不还,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就会被视为红利分配:
1.借款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比如用于支付消费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等;
2.纳税年度内未归还。(纳税年度内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原文:“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严格来说,“可”的意思,是可以这么做,也可以不这么做,相当于是授权,可以视为分红,也可以不视为分红。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视为分红呢?
至少有下面3种情形:
1.企业借款数额已经远超可分配利润或者企业根本就没有利润可供分配;
2.个人投资者在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但是短于1年的借款周期内偿还的或在税务稽查前已经还款的。
3.个人投资者与企业签订的就是长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本身就超过1年。
税务稽查不仅仅是补钱,还会降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影响公司跟政府、事业单位、国企的签单合作。
如果股东们能做到公私分明,规范财务管理,这才是杜绝此类风险的最好方法。
股东向企业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
股东向企业借款,反映在企业账面上,就是“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科目长期挂账,具体有什么税务方面的风险呢?
税务风险
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风险
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会被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即使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
“安全的”从公司拿钱
作为公司的股东,要怎么才能合规的从公司借款呢?又该怎么“安全的”从公司拿钱呢?
1.股东尽量不要从公司借款自用并长期不还;
2.借款必须用于公司经营需要,并需要保留与经营有关的证据;
3.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
4.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最大。
5.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
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6.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含义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安全的“拿钱
对于公司来说,有些费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但是需要满足条件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并且合法合理。具体到股东,可以有以下一些事项:
1)股东的工资:
股东也可以是公司的职员,那么领一份工资也理所当然。因为有个人的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可以相应的抵免一部分个税。
2)领取备用金:
如果根据公司制度,股东可以有备用金,那么这就是合理的。
但是注意,备用金的金额要符合公司规定,后期冲抵的发票必须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不能用家人不相关的开销来冲抵。
3)直接报销:
股东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在实际消费之后,都可以根据公司制度来报销。但是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开支也不要拿来报,因为公司税前不能扣。
4)资产使用费:
比如股东有借款给企业,那么就应该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由公司向股东支付利息;或者公司使用了股东的其他资产,采用的是租赁的方式,那么也应向股东支付租金,这种情况下,也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2.税后利润分配
税后利润分配就是分红。但分红有不同的分法。
1)股东直接持股:
如果直接分红给个人,那么税率20%。如果只是想取出生活费,那就不建议分红了,用工资薪金更好。
2)有限合伙企业持股:
这个情况下不会涉及交企业所得税,很多时候被用以作为持股平台。倘若此平台设立在税收优惠的地区,那么可以将综合税率降得比较低。这样的平台可以做多层嵌套设计,用以引进优秀的核心骨干人员。
3)有限公司持股:
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不是为了实际分得资金,而是为了做进一步的投资。如果股东取出钱来本身就是为了投资的,那就不要用个人来分红,用公司的形式,可以免于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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